关于规范徽采商城款项支付的通知
“徽采商城”各交易主体: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徽采商城采购的订单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支付订单款项:
一、采购人提交订单时应当明确自订单交付之日起的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在做出相关说明后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付款期限和超过30日的说明应当在商城采购合同中载明且不得修改。
二、供应商在登记订单商品已发货后,每7日提醒一次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订单已发货15日后采购人不进行订单验收的,系统默认订单验收通过。
三、订单验收通过后,15日供应商可登记催款。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内有催款记录,但采购人未登记付款且供应商未登记收款的,采购人不得在商城发起新的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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